四川省科技公益发展基金会

四川省科技公益发展基金会人事劳动合同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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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24-05-24 14:26

四川省科技公益发展基金会人事劳动

合同制度

第一条   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,为确立基金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,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,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建立劳动关系,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。

第二条   基金会员工除以下几种情况外,均需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:

(一)工作岗位待安排的;

(二)目前长期病假

(三)在医疗期内;

(四)临聘员工。

第三条   基金会新员工试用期1—3个月。试用期满,员工本人和基金会将为其做转正的工作表现绩效评估,评估合格者予以正式任用,与基金会签订《劳动合同书》,每次期限为13年。

第四条   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,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后,可以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。

第五条   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,劳动合同终止:

(一)劳动合同期满。

(二)员工已在基金会离职。

(三)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。

(四)不服从基金会工作调动安排的。

第六条   劳动合同具体条款详见《劳动合同书》。

第七条  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属办公室。

本制度经四川省科技公益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一次(扩大)会议审议通过,2024511日基金会更名后,经修订发布施行。

四川省科技公益发展基金会

2024517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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