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川省科技公益发展基金会人事劳动合同制度6
发表时间:2024-05-24 14:26 四川省科技公益发展基金会人事劳动 合同制度
第一条 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,为确立基金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,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,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建立劳动关系,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。 第二条 基金会员工除以下几种情况外,均需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: (一)工作岗位待安排的; (二)目前长期病假; (三)在医疗期内; (四)临聘员工。 第三条 基金会新员工试用期1—3个月。试用期满,员工本人和基金会将为其做转正的工作表现绩效评估,评估合格者予以正式任用,与基金会签订《劳动合同书》,每次期限为1~3年。 第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,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后,可以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。 第五条 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,劳动合同终止: (一)劳动合同期满。 (二)员工已在基金会离职。 (三)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。 (四)不服从基金会工作调动安排的。 第六条 劳动合同具体条款详见《劳动合同书》。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属办公室。 本制度经四川省科技公益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一次(扩大)会议审议通过,2024年5月11日基金会更名后,经修订发布施行。
四川省科技公益发展基金会 2024年5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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